:::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地政法令宣導
地政法令宣導
共 103筆資料,第 2/4頁, 筆
- 31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有無違反民法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限制規定疑義 2018-10-12
- 32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因免除債務人利息債務,能否單獨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2018-09-14
- 33函轉內政部釋示需役不動產因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所生不動產役權相關登記疑義乙案 2018-09-07
- 34內政部釋示建築物之建築基地所有權得否拋棄 2018-08-23
- 35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登載該法定抵押權之相關疑義 2018-07-20
- 36臺中市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常見補正事項乙份 2018-06-26
- 37為利登記機關執行跨所登記作業,茲將「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18-06-26
- 38有關部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其他未會同繼承人未繳清全部應納遺產稅之註記方式乙案宣導 2018-06-13
- 39內政部釋示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 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 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之宣導 2018-06-13
- 40內政部修正「土地複丈申請書」等資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2018-06-08
- 41函轉內政部釋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乙案宣導 2018-06-04
- 42內政部釋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乙案,請參閱內政部公文 2018-06-01
- 43「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修正發布 2018-05-28
- 44為擴大地政便民服務,自本(107)年6月1日起,除說明二所列登記案件類型外,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宣導 2018-05-23
- 45「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接管之修正令 2018-05-08
- 46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 2018-05-03
- 47「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 2018-04-11
- 4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於辦理移轉登記時,業經財政部同意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自1項規定辦理1案宣導 2018-04-03
- 49有關非都市土地經核准臨時使用、辦理使用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規定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建置相關資訊一案 2018-03-29
- 50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繼承人應如何認定1案宣導,詳附件。 2018-03-22
- 51有關本市地方稅務局與其他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自本(107)年3月21日起合作辦理「繼承案件地方稅聯合查欠」服務一事宣導 2018-03-22
- 52【宣導】函轉內政部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位將予刪除「不限定用途」項目,地政申請案件檢附印鑑證明之處理方式乙案 2018-02-07
- 53【宣導】內政部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乙案,請參閱附件檔 2018-01-22
- 54【宣導】有關內政部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關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前已為共有之2宗相鄰、部分共有人相同之耕地,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合併分割1案,請參閱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 2018-01-12
- 55【宣導】財政部函為該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增加線上申辦補發證明書電子稅務文件服務宣導,請參閱來文附件 2018-01-08
- 56【宣導】「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發布,請自行參閱 2017-12-08
- 57【宣導】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規定之執行事宜1案,請參閱內政部公文(內政部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0445295號函) 2017-12-07
- 58【宣傳】函轉有關公有土地上定著之私有建物及附屬設施群,自興建完竣已逾50年者,公產管理機關於出售該公有土地時,應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1案,詳情請參閱內政部公文。 2017-11-15
- 59【宣傳】有限合夥申請土地登記應附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1案,請參閱內政部公文,詳附件 2017-10-17
- 60【宣傳】「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條、第8條、第13條之1條文修正,請參閱附件檔 2017-10-05
共 103筆資料,第 2/4頁, 筆